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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建筑工地施工因公伤亡事故

建筑工地施工因公伤亡事故 我弟弟在建筑工地用锯把手指头锯掉住院,目前情况不稳定未度过危险期。情况具体是,事故当天下午人刚到工地,本来想休息一下明天在进行工作,可是施工现场负责人非得让去工作,说是干活记功,当时一行4个人,领导吩咐2个人去工地干活,2个人在宿舍区干杂活整理床铺,然后在整理宿舍的时候出现的事故。出事当天,由个人承包商送去医院治疗,未报警未进行现场证据留存,现在施工方不承认劳务关系,完全撇去责任不想负责任。有几个疑问,迫切需要权威专家解读:
1、我弟弟当天下午报道,当天出现事故,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否确认?确认关系是否好进行?
2、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确立是否需要提供相关证词、证人或者声明?
3、事故现场当时没有报警,没有留存证据,现第一事故现场已破坏,是否会影响事故调查取证?
4、如果走法律途径,我们应该准备哪些资料?找哪个相关部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郜继楠(河南-新乡)
提问时间:2014-12-23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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