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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关于协议离婚的抚养权和探视权问题

咨询关于协议离婚的抚养权和探视权问题 我与妻子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小孩患有慢性病,每月需要一定的医疗费用。据不完全统计,每月小孩所需费各种费用大概4000元。女方现在工资是税后13000。女方提出由于工作的不稳定性,随时面临失业,因此,女方在税后工资低于 10,000 元时,每月 10日之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含生活费,教育费,普通医疗费用在内共计 1000元,税后工资高于10,000 元时,自愿每月多支付含生活费,教育费,普通医疗费用 400—600 元不等。当女方失业,无经济来源期间,之前所多支付的超出 1000 元的抚养费款项将抵充女方在此期间应付给的生活费,教育费,普通医疗费。另外,小孩在此期间产生的其他的医疗费用,可凭票据由男女双方各自承担二分之一。男方觉得抚养费偏低,想为小孩争取多点权益,那么像这种情况抚养费大概多少合适? 探视权:女方提出在不影响孩子的生活、学习的前提下,女方每月可探望小孩两次,探望当天晚上孩子可与探望方共同生活,由于女方工作在外地,探望时间可以累积,并保证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探望不少于一周时间,探望期间,孩子可与探望方共同生活,男方应予以配合。我想咨询一下探视权是否因为她不在本地的原因而非男方原因而累加?而还有每次探视不少于一周的时间,男方认为这个探视时间过长,会对小孩造成一定影响,像这类情况,一般探视权的时间如何把握?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l7516(广东)
提问时间:2014-12-18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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