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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产过户纠纷案中被告方恶意使用过户行为回避

房产过户纠纷案中被告方恶意使用过户行为回避 我一个朋友前段时间在打官司 内容大概是这样的:他父母以他一位近亲的名额购买了当时那位亲戚单位的房屋,买房的所有款项均为他父母提供并在购房时与他们亲戚签定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中可以明确并且足够的表现出3点:1。此房 为我朋友家人全资购得,其提供名额的亲戚并无任何出资 
2。此房 在条件允许过户的时候 其亲戚必须立刻配合把户主变更到我朋友家父母名下(因当时房子属于类似厂矿职工平价房不允许立即自由买卖或过户)
3。其亲戚及我朋友父母均一直明确 此房仅以其亲戚名额购买 实际所有人明确为我朋友其父母     协议后双方签名  
上面3点在协议里均充分且完整的体现了出现 法院也认为没有其他的疑问或者漏洞。一致认为此协议有效 且在买房1年后该厂矿破产 此房属于自由可以交易的全产权房屋  因此具备了可以买卖或过户的条件,我朋友家人也有包括买房后至今一直居住此房屋的包括买房时交纳的各种清单和在至今一直居住在此房内并无出租或空置的各种交费清单(水电费,物管费等)

   现在的情况是 距离具备过户的条件至今已过了数年,其亲戚以此地段要拆迁或其他理由迟迟不予过户以至拖延至今 后我朋友家人发现其并没有过户的任何意愿时 只得聘请律师并请法院仲裁判决。
   在前些日子法院开庭时,其亲戚知道无法反驳我们的正当过户要求而想法视其协议,他代理律师在庭审前一天的法院下班之前10分钟才递交了一些证明,并在第2天突然出具了几份合同 合同说明为在不到半年前即我朋友还没有打官司的想法的时候就已经把其房产证进行挂失(因当时原件只有一份且当时其亲戚交与我朋友父母)在申请挂失的同时与第3人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挂失补办房产证所的半年期间未到时,即他还未取得房产证原件时,已经把户主变更到了第3人名下,并交纳了房屋契税,只等今天5,6月份 满半年的挂失期限时领新的房产证。
其亲戚的代理律师是在开庭的前一天下午法院下班前10分钟才办理了这些证物,很明显是在今天2,3月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或伪造或者通过或许不正当的途径在很短的时间内做完这一些 ,并且 实际上所谓的第3方即目前他们提供的证据上所写的卖房人为其子女的男女朋友。实际上明显是在恶意损害我朋友家人即当事人的利益(姑且不说证据的伪造可能性)法官建议休庭。
 目前所有当事人均有很多疑问,且当事人律师给予的回答在还未取证完成情况下很含糊并不能传达出一个很明确的信息时,因为建议很可能影响以后的想法和走势所以希望能够以细致和符合实际可行的方面来解答几个我们都很关心的问题
1:此房明确为我朋友其父母所有,买房后对方拒绝过户姑且不论 在原告无可奈何的情况下用司法途径时 被告知道协议有效并无法在法院上能够驳回原告的过户请求时,在接到法院传票后仍将房进行转卖并办理过户,如此性质恶劣的恶意行为 且所谓的第3方 为他子女的男女朋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否定或者推翻,撤消他之后所为了转移房屋产权所进行的买卖合同,从而使得能使此官司回到最初的产权过户请求上来?
2 这个问题主要是请教非常权威的房产纠纷专家,一般房屋产权证书挂失从挂失到领取新证的时间为1年,这点目前还可以体现,因为从被告提出的证物上表明他目前还未领到新的房屋产权证 而他拿新证的时间还是为下个月即 从挂失之日起算的正好6个月时, 在挂失还没拿到房产证原件的这期间 即买卖发生关系的时候包括所谓过户和交纳契税的时候 还没有出示过房产证原件 此房屋买卖在本案中能否视为无效?  简单的说就是你不说你挂失没有你卖房子的时候你还没有房产证你都能卖?在这种涉及到法律纠纷的特殊情况下你都可以用这种明显的阴招来使房屋不能过户给原告?      顺便请教什么情况下我们才能否定这种“假买卖”无效使其不能利用司法保护第3方利益的理由来达到他们的这种龌龊目的。
因为在其被告出示的证明上看 他目前还是以低于该房屋目前房价至少1000~2000/平米的价格卖掉  属于贱卖 而且就算原告提出异议按现价评估定赔偿金额对原告也很不利的情况下 因为此地段目前属于政府搬迁区内 实际极大的损伤了原告应得的利益 。有什么办法可以最后使此房屋能回到原告名下? 补充一下,被告即我朋友家人的亲属目前已有2套他们名下的住宅(不算目前这套“假卖”的) 原告目前一旦无法追回此房,他们一家连一套房子都没有,且此房所谓的“卖价”明显不够在此地段买一套条件一样或者类似的房子 甚至可以说买半套的价格都不一定够 请问怎么入手来帮助他们 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davebe……(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09-04-11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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