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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你好,我是章爱玲,这次从法院复印来的,缺失我父亲死亡前3天的住院病程护理记录
李律师你好,我是章爱玲,这次从法院复印来的,缺失我父亲死亡前3天的住院病程护理记录 李律师你好,我是章爱玲,这次从法院复印来的,缺失我父亲死亡前3天的住院病程护理记录,那末所有的鉴定都是无效的。2,刑事丶王仲浩连住院病历都没有且也不知是哪家医院医治的,只有1张没有医院名称的发票,注明住院费4065元检查及医疗费是3306元,且把王仲浩鉴定为轻伤,17岁双目失眠的章月淸无辜地鉴定为轻微伤,把章月淸的无赖丈夫满脸都是巴恨也被鉴定为轻伤,而这3个人的鉴定人都是绍兴中院的金伟军1个人作出鉴定书的,按规定鉴定人员要3人以上,且金伟军在诸暨中医院实习过2年,拜中医院人体损伤鉴定主任何卫平为师傅也是何卫平老婆的直系亲属,这样违反鉴定法规,徇私舞弊作出的鉴定书,可以给我们判刑吗?这法院把国家的法律法规置于何处?万望李律师帮助我据理立正,我的刑事案件在省检察院控审科,望能得到您的关注,我们真的很冤!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短信用户(浙江-绍兴)
提问时间:2014-12-16 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