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自然生长的树木(天然林)归集体所有,是法律行为还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自然生长的树木(天然林)归集体所有,是法律行为还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的事实:1950年(合作化前),申诉人的父亲从孙家窝棚村下坡子引进元宝柳树种子,父子在自家门前小河北岸,西至砬头,东至兰日发老房西墙外水沟心,在防水大堤向水那边堤的基部种植大量的元宝柳,为保护堤里祖遗土地和房屋,预防洪水造成灾难,造福于人类。经祖祖辈辈精心管理,已长成参天大树39株(含一棵核桃树)。这一事实有村里姜生胃,兰永勤,兰永宽,刘振廷等人的证实。
1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项:“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所有,允许继承。”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稳定山权和树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情况简报的通知》中〖章名〗(三)规定:“树权,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据此,通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争议的河边元宝柳树所有权归申诉人。
1983年生产队解体时,十字街政府以 1 “河边元宝柳属自然生长归集体所有”为依据把我的树给分了,这样合法吗? 问题补充:问题关键1 应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自然生长的河边元宝柳归集体所有”,是否合法
2 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是无效的,那法院做出的撤诉和和解协议是否无效?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LANGUI……(辽宁-营口)
提问时间:2010-12-25 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