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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

行人在非机动车道被电动车撞伤

行人在非机动车道被电动车撞伤 尊敬律师您好:事情经过是这样的,肇事者驾驶临时牌的电动自行车沿明秀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我家亲属不行沿肇事车行驶方向左至又横过道路。电动车于我家亲属发生碰撞,致使我家亲属颅脑损伤严重,肋骨骨折,住院治疗20天左右。并且精神方面受到刺激。
    现在,交警方面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为:根据现场图、笔录、照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道路监控录像、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证据,认为肇事者未能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行人步行横过道路时未能沿人行横道通过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所以,交警认为我家亲属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肇事者违反《道路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过错较小。故,判定我家亲属为主要责任,肇事者为次要责任。
    问题:1.肇事者电动车超过国家标准,还在道路上行驶,是否合理,能否按机动车定性。(有临时牌照)
          2.肇事者血液乙醇测试里发现有酒精,但是又不能按照酒家处理,是否合理。
          3.肇事者对行人造成的伤害巨大,我们认为肇事者是否应该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ean08……(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4-12-11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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