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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单位出售地上车位(不一定占用公共道路)的问题

关于建设单位出售地上车位(不一定占用公共道路)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我个人觉得,一般人会理解为:地上车位只要在规划内,就可以买卖。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谢谢律师解答。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wfsysc……(山东-潍坊)
提问时间:2014-12-10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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