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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欠款纠纷

欠款纠纷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某诉吴某欠款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还马某欠款1500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10日后,吴某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某返还欠款。
1998年3月,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派执行员谢某负责执行。谢某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在执行程序中,谢某可否主持调解,为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徐文云(广西-贺州)
提问时间:2010-12-23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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