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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的村书记(上任村长)以没开村民代表大会为由不履行合同

现任的村书记(上任村长)以没开村民代表大会为由不履行合同 我是本村村民,1981年搬走并把户口迁走,2年后因水土不服搬回本村。当时是一轮分地分给我家土地,二轮分地把土地收回并答应等户口迁回再补地。户口是2004年10月12日迁回的。经村里研究决定于2014年10月19日给我家土地因没有地先挂在土地台账上并有书面材料。请问这份材料具有法律效力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60558……(黑龙江-哈尔滨)
提问时间:2014-12-02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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