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8岁,在学校与同学相撞摔倒,后面有1学生追尾,牙齿磕掉1半
如果您的孩子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协商处理
是有责任的,同时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具体情况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