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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问题

房产登记问题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应该是以此来规范房产登记部门登记行为,以防止个别人将共有房产登记为个人房产吧?但现在的情况是,房产局在夫妻一方申请的情况下就将房产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不需要提供另一方的同意意见或夫妻财产约定文件。房产局的这种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1109(北京)
提问时间:2014-11-27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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