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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协议离婚,注明给对方的钱一直未给,是否还有效?

协议离婚,注明给对方的钱一直未给,是否还有效? 俩人是在民政局写了离婚协议后办理完离婚的,协议上注明了男方在当年给女方一笔钱,但现在已经超过八年了,男方一直说没钱就未给,期间男方也打过欠条,没有写明还钱日期,现在欠条也已超过五年了,请问,这笔钱女方还能随时有权利要回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eiyi0……(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4-11-26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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