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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国地质大学非教师编制员工,98年由在职校长助理、人事处长张时忠,安排我与他1起创办公司

我是中国地质大学非教师编制员工,98年由在职校长助理、人事处长张时忠,安排我与他1起创办公司 我是中国地质大学非教师编制员工,98年由在职校长助理、人事处长张时忠,安排我与他1起创办公司。04年张时忠不再担任合资总经理时我就离开了这家公司,05年地质大学占有这家资产有200万元,清理后有60万元由张时忠代表学校管理着。 
那时我找张吋忠要求回校工作,他说他不再是学校负责人了,办理回校事宜难办。他让我先克服困难到社会寻找工作,曰后有机会再回学校。14年6月我所在公司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我只好回到学校要求恢复工作。现在学校拿出1个所谓政策,对在外公司工作人员,回校1律不安排工作,无工作就无收入。请问学校这么做违法吗?请律师指点。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短信用户(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4-11-26 19:48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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