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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关于本人与上海通用汽车公司因雪佛兰新赛欧质检不合格致交通事故产生纠纷的过程实录

关于本人与上海通用汽车公司因雪佛兰新赛欧质检不合格致交通事故产生纠纷的过程实录 尊敬的                    :  本人(丁印军)于2010年10月28号在宁乡华洋世纪;由宁乡沙河汽车城代购了一台上海通用雪佛兰新赛欧汽车。   2011年3月20日晚上11点20分,本人驾驶新赛欧以50公里/小时车速从宁乡春城路往八一路方向行驶,由于当晚雨很大,能见度很低,行驶至八一山与房产局地段,隐约见前方一黑影,立刻制动减速,明显感觉车压了过去,车底部有异物,下车检查,发现一尸体在我车尾躺着,离我车尾就几十厘米,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我立刻报警,并且把车横放在路中间,打上警示,保护现场,等待警察到达现场。
    警察到后勘验现场,大概过了一小时接到家人电话,因父亲突发急病,我说明事因后警察同意我回家办事,并且留下了我的联系方式。
    2011年3月21日,我接受了宁乡县交警大队的调查。当天上午宁乡县交警大队到我单位对肇事车新赛欧进行扣押,并且支付死者家属几万元安葬费。为了这个事每天接受调查,严重影响我的工作以及生活。
    2011年5月29日,再次支付尸检费、车检费等押金4万多。
    2011年6月28日,再次交押金、交停车费才把车从车管所提出来。
    2011年7月7日,我接到宁乡县交警大队下发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表明:我是第3台车压过,因我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违反了交通法规,要求我负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当时我提出异议,警察当即查找到我车在宁乡县交警大队对我车扣押期间进行的车辆检测报告,时间是4月29号,新赛欧汽车前制动23.2%,大于国家标准值(国家标准值为20%); 整车制动57.3%,小于国家标准值(国家标准值为60%)。宁乡县车检中心对我这台新赛欧汽车出具的《MA车检报告》,判定我的车安全性能检测未达到国家标准,为不合格机动车。
    于是,我复印了报告,当天找到宁乡华洋世纪协商,我车才5个月,行程还不到7000多公里,就出现了制动问题,为不合格机动车,第一次保养就在你们宁乡华洋世纪做的。我希望宁乡华洋世纪给我一个说法,并且当天致电上海通用公司。他们意见就是要我自己把车拉到北京检查才有权威。我说这个事只能由公司和我一起进行,公司的售后服务是怎样的?我这个车放你们这里,你们去什么地方检测你们去检测,我反正只要你们给我台车就可以,车检合格就可以。并且我说3天内要出车检报告才可以向交警部门提出复议。当天中午我又到宁乡汽车检测中心询问检测报告情况。得到答案是:这车检测情况就是这样,可以到其他地方检测,并且对车的样品车检测负责。之后,我又返回到宁乡华洋世纪,说明宁乡县汽车检测中心得到的答复。你公司不再检测就只能认定这个结果。他们的答复是:要检测还是要到北京,上海都不能检测,湖南没有地方可以检测,也没有权威,车你自己开走。
    2011年7月10日,我又来到宁乡华洋世纪。他们意思就是公司没有给他们答复,正在处理中,后来我30多次致电上海通用公司,6次向宁乡华洋世纪了解情况,每次都是一样,正在处理中,我们把你意见已经上报。但是从没有接到上海通用公司一个电话和处理答复。
    2011年7月22日,我到宁乡华洋世纪与主要负责人交谈中得到消息, 说上海通用公司要他们4S店自己解决就可以了,方法很简单,花点钱打通关系从不合格检查个合格就是。他作为这个4S经理也很气愤,说上海通用公司不负责,他们一年卖车也没有什么利润,为什么公司有事就要他来处理。要他自己出钱。并且还说这个车不合格会影响公司名誉,甚至可以花5到10台车的钱也要把这台车从不合格到检测为合格。这个是他说出自己的心里话,当时他对通用公司这样的处理态度也相当气愤。
    在公司一再没有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我到宁乡县工商管理局报案。并且得到湖南宁乡汽车检测中心是国家认同的检测中心,有法律依据,并且我车的事是按照这个检测定的责任,有法律依据。
    2011年8月12日,我再次与宁乡华洋世纪4S店联系,告诉他们我的想法,3天时间内,要给我一个答复,要不然我就请媒体采访曝光。
    2011年8月14日,4家媒体采访了宁乡华洋世纪刘玲经理。我一直联系公司和4S店。15号我接到了公司和4S店的第1个电话,现在希望不曝光,3天后给我答复。
    2011年8月16日,4S店打电话给我和我协商。说明公司的意思就是,公司指定我车到湖南的上海通用汽车维修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我同意他们对我车重新检测,但是前提是要征得宁乡县汽车检测中心同意,承认上海通用公司再次检测的结果有效,并且上海通用公司再次对车进行检测一定要请宁乡县汽车检测中心一起协助检测。但是公司不同意我的做法。
    2011年 8月16日,我再次联系宁乡县汽车检测中心。他们的答案很明确,现在车已经出来几个月,他们只对当时汽车检测负责,不同意也不承认现在再去检测的结果。因为车开出来几个月肯定有变化。
    后来一直得不到解决。这次直接造成我经济损失几十万。
    2011年 8月19日,我就把车停放在宁乡华洋世纪4S店门口, 我只是想问:上海通用公司是怎么对待顾客的,开始是要我拉车到北京做检测才有权威?对他下面的经理就是只要保护好公司名誉。不管什么都要把不合格的产品检测到合格?为什么要几个月后才说在湖南可以检测?又一定要到湖南他们公司指定的地方做检测?又为什么就不能要宁乡县汽车检测中心协助检测?这事要是再得不到解决,我只能请求领导批准,用我个人微薄的力量维护我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2012年6月15日,经过多次到宁乡县玉潭律师事务所咨询,请了律师喻文正式起诉宁乡华洋世纪4S店,宁乡县人民法院当天立案调查取证处理本案。至现在将近一年,中间有过几次开庭,不知是仗着宁乡华洋世纪4S店的背景后台硬足,还是法院相关负责人渎职,此案一直悬而不结,未给过合理、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按规定六个月的诉讼期内,宁乡县人民法院应该处理好该纠纷。  经本人上诉到长沙市人大及市政府,经长沙市人大督办和催办宁乡县人大、县人民政府,才于2013年6月19日,由宁乡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判决结果见《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宁民初字第1678号》。判决中提到:一是要求宁乡华洋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更换本人购买的雪佛兰SGM7120MT轿车的制动系统;二是宁乡华洋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本人因驾驶不合格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20000元。并由庭长何胜兴口头承诺,如果对方对汽车修理、重作还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不能旅行义务的,则可以提出再次上诉,要求宁乡华洋世纪退货并赔偿损失。  宁乡华洋世纪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3786号)。2013年11月25日,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华洋世纪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由宁乡华洋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2013年12月17日,本人因宁乡华洋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宁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是申请执行华洋世纪更换本人购买的雪佛兰SGM7120MT轿车的制动系统;二是执行支付赔偿款20000元和诉讼费1000元;三是要求被告支付双倍违约履行金。  2014年3月11日,宁乡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内容,印发《宁乡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宁法执字第01078号),裁定内容为:“本院执行的丁印军与宁乡华洋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6日作出的(2012)宁民初字第01678号民事判决书、(2013)长中民终字第03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宁乡华洋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丁印军损失20000元、诉讼费1000元并更换购买的雪佛兰SGM7120MT轿车的制动系统,现已执行21000元,但更换制动系统经本院通知后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申请人需另案起诉,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人汽车因制动系统问题,不能进行年检年审。未达国家质量标准的机动车,交通部门严禁上路,所以本人的车子一直停放在宁乡经典生活小区,于2013年7月16日搬家至龙湾一品小区,准备把车开到龙湾一品进行保管。才发现车子动力不能启动,水箱的水全部进入汽车动力中。  根据宁乡县人民法院裁定书,需另案起诉退车,再次特聘律师喻文,向宁乡县人民法院再次上诉,经法院传唤通知后,宁乡华洋世纪拒不履行更换制动系统,导致车辆不能发动,要求宁乡华洋世纪退车。2014年4月25日,宁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印发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宁民初字第01753号,后又驳回本人起诉请求。  2014年7月,本人再次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4年10月17日,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本人上诉请求。对于本案件,宁乡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件拖延时间、裁定要求本人上诉又驳回上诉,几年来对本人经济造成损失,耗费时间和精力,有着不可脱卸的责任。请求县人民法院领导对此案作出公正公平处理,维护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澄清本次案件中受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公正的处理,还本人一个合理的说法。
    以上所述情况属实,敬请上级领导对宁乡县人民法院按规定程序审理此案人员的加以督促,及时公正公平处理此案,替普通公民讨回公道。    
           上海通用雪佛兰汽车客户  丁印军
               2014年10月22日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丁印军(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4-11-26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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