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该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要求乙方和学校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请采纳。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以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可以主张误工费,但要提供误工证明,精神损失费不会得到支持
学校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可以向乙方及学校主张赔偿。
由乙方和学校承担过错责任。
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