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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改制

原吉林网通公司非法对子公司长春通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强行改制

原吉林网通公司非法对子公司长春通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强行改制 1993年,长春通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成立,发起人为长春通信发展总公司,为当时长春市电信局(原中国网通吉林省通信公司长春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网通)的下属企业,企业性质原为全民所有制;后成立股份公司后企业性质改为股份制。被招募入股的有“三联”等公司,还有职工个人股,每人入股2900元。其中,长春通信发展总公司入股1540万元,占总股本的51.33%;社会法人股575万元,占总股本的19.17%;个人股885万元,占总股本的29.5%。长春通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长体改联字【1993】40号、长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长体改联字【1993】22号文件批准,依法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实施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一、 诈称得到主管部门批准,以厂办大集体的名义对股份
公司强行非法改制。 
      1、2006年,长春通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成下属子公司——长春汽车空调电器厂,内部称呼为工业部。长春电信工程公司,内部称呼为工程部;分别召集所属职工(股东)开会,由工业部经理徐殿民、工程部经理韩再杰主持,长春网通副总及部分领导列席。会上宣布,经长春通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按国家相关文件,已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现对股份公司要进行改制。改制办法是按工龄计算支付工龄补偿金,每年工龄补偿金为4483元。公司规定领取补偿金的职工,必须与股份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得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必须下岗回家。没有领取补偿金的职工可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补偿金必须在新的企业入股方可上岗。
    可是根据【国发办2005】60号文件以及【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的规定:改制企业不可强行让职工以工龄补偿金参与企业入股或转为企业债权。职工可采取自愿的方式入股。可股份
公司的改制方案却与中央下发的文件相互对立,这种改制方案合法吗?
2、会上宣布改制是经过市国资委报省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报省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厅、并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事后,经过我们多方走访,并取得相关证据,根本不存在国家批准改制的事情,纯属杜撰出来的。根据2003年12月15日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令】378号文件规定未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及改制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改制是不可以实施的。可股份公司一没有上级批准改制文件,二没有通过全体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仅凭公司的几个领导的行为便将公司改制这种做法合法吗?
 3、会上宣布了股份公司的剩余资产的数目,包括办公楼、厂房、场地。声称所公布的固定资产价值是通过权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的。但稍微有点常识的人就会看出其中的水分,拿工业部的场地、厂房来说,他们评估的场地价格是400多元每平米,面积为24000平方米,加上厂房,总价值才1000多万,但我们请专家估算,这块地最少2000——3000元每平米,总值近7000万元,至此一项,就差了5、6千万,那可是我们全体职工(股东)的血汗啊却被无情的掠夺。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文件规定,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应由省国资委或市国资委需全程委派权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并且进行全程监督。可我股份公司在改制期间即没有国资委同意改制文件,也未有相关主管部门领导到场,仅凭自己找的评估公司评估,这是否合乎程序?
二、股份公司的职工(股东)怎么会变成集体编制的
我们这些人是原来(长春市电信局)的集体职工,但在1992年中国劳动部颁布【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第5条:关于集体“混岗工”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同时进行工资、保险福利及劳动计划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原使用的城镇集体“混岗工”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文件后,我们这些人就已经与当时的长春市电信局签订了劳动合同,由集体职工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合同工,后来,被调配到长春市电信局成立的国有长春通信发展总公司,到后来的由多种形式合股组成的股份公司,毋庸置疑,其身份自然就变成股份制职工(股东)。
三、 股份公司的领导在改制过程中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股份公司改制是所有公司职工及领导一起参与改制,可公司领导却坐在了改制领导小组的位置上。他们隐瞒事实,欺上瞒下,虚假做账,低价评估公司固定资产。公司改制后,他们却坐上了公司的董事长位置。根据国资委2003年12月15日公布的【国企改制法规】中提到严禁“自买自卖”国有产权,他们是在肆无忌惮的侵吞国有资产和职工(股东)的资产,把国有资产变成私有财产。他们以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为由,欺骗职工改制导致300多名职工下岗,可到今天为止股份公司仍然在正常运营,这难道不是在犯罪吗?
。   四、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艰辛的上访之路
自2006年股份公司强行给我们改制后,我们一直没有停止过 上访之路,多次到省联通公司和市联通公司上访,可双方领导均采取推搪、躲避、恐吓等手段对待上访群众 。我们到北京总部上访,他们又马上派人去总部以回属地马上解决问题为由把我们接回去,然后又采用不理不睬的手段,一托就是四年,导致我们每人上访所花销的费用均在万元以上。【国资发改委2009年】49号文件中指出,对那些私自没有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允许的国企进行改制的企业要进行拨乱反正,要对企业管理层收购的人进行监察。从这点说明国家是有能力和信心为创建和谐社会为我们这些已经接受不公平待遇的职工说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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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胖胖zxc(吉林-长春)
提问时间:2010-12-20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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