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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

分公司对总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

分公司对总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 总公司借款50万元不还,出借人将其起诉,并申请了诉讼保全。法院查询,总公司连银行账户都没有。经工商局查询,总公司有四家分公司,请问:1、可否将这四家分公司追加为被告?2、可否冻结这四家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法院会判决四家分公司对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吗?4、假如法院没有判决这四家分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法院又依原告申请冻结了四家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可否导致原告因保全错误,赔偿分公司的经济损失?请求给予详细解答,并指出法律或司法解释的依据,急需,多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8画栋朝飞8(天津)
提问时间:2009-04-06 11:31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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