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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者负重伤,次要责任者是否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者负重伤,次要责任者是否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高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摩托车(有牌照)),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交通发第19条第4款、第43条第4款规定是造成交通事故主要原因,张某驾驶非机动车(电动车)通过没有交通指示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未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其违反了交通法第69条第1款规定,是造成交通事故次要原因。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之规定作出如下交通事故认定:
一;高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二;张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基本情况是高某在行驶过程中,张某突然转弯掉头导致高某重伤脚指头断掉,医药费都花了3万多,张某没什么事。张某是否应该承担高某的一部分责任,进行部分赔偿?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gaogao……(湖北-黄冈)
提问时间:2014-11-2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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