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如此“工作内容”约定是否有效
如此“工作内容”约定是否有效 我在一家保险公司工作,在签订合同时,公司在所有人的劳动合同的第二项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 工作。”中仅填上了“保险”,而未写实际从事的工作及岗位。
因所在公司属保险公司,所有工作从广义上来说均与保险有关,而现在公司在“工作内容”,仅写“保险”,未明确在用人单位从事什么岗位的工作及所从事的具体工作,但在公司内部的人事制度,是有明确的岗位定义及岗位内容,只是公司没有按此签订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已签定,在事后想想觉得有些后怕,按此约定,公司是否可在公司范围内任意调整工作岗位,而不需要与本人商量,反正所有岗位均可说与"保险"有关?
基于上述情况,我能否主张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的约定无效?或者以何种理由或方式能说明其无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hou00……(浙江)
提问时间:2009-04-04 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