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课间活动的时候,不小心把同学的右手大拇指用铁门夹伤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让孩子听课是不合理的,积极向学校协调。
停课是不合理的,学校也有责任,建议协商解决
如果孩子是10岁以下,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与管理义务。如果是10岁以上,应当由家长承担责任,学校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如果对铁门管理不当,救治不及时,有责任,保险是否给与理赔,要按照合同规定,如果属于保险责任,应该赔偿。。应该聘请律师帮助。
学校有责任,停课不合理可以向教委投诉,请致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