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符合大病救助
你好,各地规定不一样,建议咨询民政或社保部门,以下是哈尔滨地区申请的相关条件,可以参考。
按规定,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城市低保人员,须在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持《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城市低保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卡就医。市二院、市四院,市传染病院、市结核病院为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个人救助金每年最高8000元
患有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期的低保人员可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对定点医院难以确诊、治疗的疾病,由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经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可到本市其他医保指定医院诊断、治疗。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经审核批准后,按下列标准救助: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义务人的城市低保人员,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其他城市低保人员,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3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大病医疗救助须多级审批
大病医疗救助可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保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复印件,以及由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的大病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正式医疗费收据和处方复印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人员,提供市级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人员予以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初审:索取相关的证明材料;对符合大病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由社区居委会城市低保评议小组三人以上(含三人)进行调查;对初审合格的,将全部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核实:对社区居委会初审合格的,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将材料上报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社区居委会并正式通知申请人。
申请批准前要公示3天
区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居委会公示3天;对公示无疑义的办理批准手续,发给《大病医疗救助金领取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救助的通知书委托社区居委会送达申请人。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大病医疗救助金。 我的补充: 2014-11-12 15:17
权力行使依据《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三、审核条件(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审核条件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救助申请书;(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村(居)委会应当:(1)调查核实;(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乡(镇)社会救助办应当:(1)调查核实;(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县(区)民政局:(1)复核审批;(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五、所需材料低保救助者应向我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书2、身份证原件3、户口本复印件4、诊断书5、医药发票结报清单六、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属五保户特困对象的须提供证件复印件,当年患病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必要的医疗病史资料原始件,已由政府医疗救肋、社会互助情况的证明,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填写救助;然后报县民政局审批;3、县民政局受理进行审批。七、审批时限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你好!一 、救助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 : 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 , 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 疗站的优抚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 3.农村低保对象 ; 4.城市低保对象 ;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三 、医疗救助的病种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 ( 肾衰竭 ) 3.重症肝炎 ( 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 急性坏死性姨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 2 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 , 按国家相关规 定给予救助。
四 、救助标准 :
1.农村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低保中的常补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 ( 药 ) 费用按 50% 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 6000元 2.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 ( 药 ) 费用超过 1000 元以上的按 20% 的比例给予救助 , 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 额不能超过 4000 元。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活确实困难的 城市低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在 2 万元以上的 , 其超过 2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10% 救助 , 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 2000 元。 4.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 人员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患有规定的病种 , 且医疗 ( 药 ) 费在 2 万元以上的 , 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城乡社会 救助评审委员会批准后 , 其超过部分可按 10% 给予救助 , 但一年内救助金额不能超过 2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