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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再婚财产及子女问题

再婚财产及子女问题 甲方(男)与前妻离婚时把所有的财产都给了前妻,净身出户,共同女儿(离婚时17岁)由前妻负责扶养,因留下的财产较多,且前妻收入高且稳定,协议上说明甲不再对女儿承担扶养责任。甲离婚后贷款8万元预订了一套住房。后甲与乙(女)认识后,乙出资20万元,借款12万元买了一套住房(当时未过户)。乙方有一女儿(离婚时3岁半)协议上由前夫扶养,但一直由乙扶养。甲与乙再婚后商量将乙女儿共同扶养,并把户口迁移在一起。甲乙再婚后共同生活在乙财买的住房里,并共同还清了甲预订住房贷款(8万及利息2万)和尚差购房款6万元以及乙购房时借款12万。乙再婚后才把住房过户,故共有人为甲和自己女儿三人。婚后甲乙把原甲预订房卖了,升值了10万元,在另一城市又按揭了一套房。再婚后,甲对女儿仍然关心,给予精神上的鼓励和经济上平均每年1万左右的付出。现甲女儿(19岁在读大学)出面说甲与前妻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她无效,她要求甲对她继续承担扶养责任,与其母亲平均分摊她所有支出。(其实正在分摊金额还没有甲乙随意给付的金额多,主要是想以此与乙争夺现在甲乙共同买的房产)
请问:1、甲现在还有没有责任承担原女儿的经济摊派?
2、如甲原女儿现在要来争财产会是什么结果?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想走出困惑(重庆)
提问时间:2010-12-17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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