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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咨询一下关于驻外补助的问题

各位律师你们好咨询一下关于驻外补助的问题 我的总公司在青岛,我于2008年10月14日在潍坊分社(因是旅游行业,只能在当地开设分社而不成立分公司),工作2年2个月,期间大交通费用一分不报,并且自2008年10月14日起到2009年4月一直开282元/月的工资,后中铁旅广集团山东分公司,下红头文件从新任命,但之前的工资差额是否可以要回?当时青岛总公司承诺过,说日后补回来,但是现在至今没看见,这两年的驻外补助,我想问一下各位律师,我应该怎么去申请,可否有国家相关的法律依据?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rthur……(山东)
提问时间:2010-12-16 11:15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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