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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除名期间的赔偿应该有哪些?

违法除名期间的赔偿应该有哪些? 劳动仲裁结果已经认定除名无效,确认劳动关系存续,1、2008年1月1日以前除名期间的工资是不是要按照原来的合同工资赔偿,并加25%的赔偿金?(劳动法规定)2、2008年1月1日至今的工资赔偿是不是只按原来的合同工资赔偿?3、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不是要按《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赔偿金?4、只承担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局说停缴半年就无法再不交,那要怎么办?5、公积金又要任何索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ph5697(云南-红河)
提问时间:2010-12-16 00:32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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