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名义股东不承担赔偿责任吗
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在为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建议带判决书和证据与律师面谈
可以把一审二审的判决书提供一下吗?发本律师邮箱gaoyflawyer@sina.com,我看看有没有申请再审的价值。
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
应名义股东也应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