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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合理吗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合理吗 我骑电动自行车横穿马路与一三无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我与摩托车驾驶人二人受伤、车辆损坏。
交警认定摩托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即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以公司机关交通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版证。
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认定我的行为违反《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设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
请问律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合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xiaoq……(江苏-徐州)
提问时间:2014-11-02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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