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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

借款合同的垫付责任如何认定?

借款合同的垫付责任如何认定? 2014年3月6日,我通过天易投资公司介绍将40万错给房产老板朱红,月息2分,时间6个月。为了安全起见。我同朱红签定借款合同的同时,天易投资公司,朱红,我三方签定保证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两条,一是朱将本人开发的120平方的房子网签给我并作为低押保证物,二是到期朱没力还钱时,由天易投资公司先行垫付,现在6个月早已到,朱红没力还钱,手机关机。本人不见面。开发的房子水电不通。更重要的是常德中院认定全市156人借钱不还的老赖,朱红在其中。我找到天易投资公司要求兑现垫付本息。天易投资公司认为垫付的前提是把网签给我120平方的房子我的姓名变更为天易投资公司,因朱红开发的房产出事房地产管理局不同意变更,请问:我如何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58866……(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4-10-31 20:24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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