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0年2月在1家私营餐厅上班到现在老板1直没签合同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若公司完全没有买社保,深圳的实践做法是员工不能直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员工要发函给公司,要求公司补交社保,若公司在一个月内没有补交,员工再可以以此提出离职, 要求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但公司已经买了社保,员工不能以公司没有按实际工资为由交社保被迫提出离职要求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只能向社保局投诉要求公司补交。
应该补偿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补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