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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帮我吧
帮帮我吧 本人是辽阳一个农民(脑血栓病人),1999年1月与村委会订立耕地承包合同。《耕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四至非常清晰,但面积远远小于实际面积(1998年12月打地时,经时任村长与打地小组研究,因“这两块地没有多少三等地,都是荒地,你就交8个人地租”而得,并不是实际测量面积)。
2005年4月,镇经管站签批“请村里按四至界限量出面积后换发新土地经营权证”,村里没有执行(此前我们已经投入人财物力将此地平整为等级地标准)。
2005年5月,本人将村里告到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确认原告承包的土地面积以四至为准。”(《民事调解书》字号)。
2009年2月,政府实施绿化工程,根据规划安排,绿化部分实施租用。因当时本人不同意租地,政府责令他人包户做我的工作,无奈之下3月签订了《补偿协议》(政府承诺保证一视同仁,征租一致)并取得补助款,实际租用本人承包地5367.5㎡。
2010年1月,因邻村告状政府决定绿化带租地改为征地,并于2月份春节前后补偿了邻村的租改征价差款。本人得到消息后多次找包户人落实此事,但迟迟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2010年5月末,本人到信访局说明情况并递交了申诉材料,经信访局政策咨询,开始做镇里和村里的工作,可至今仍未兑现……
期间,2010年1月,村里曾向镇里提出:本人土地面积与台帐面积不符,请示暂停发放。
2010年6月,镇政府出具《关于本人承包耕地补偿有关情况的说明》,称:“镇里安排经管站就此事进行了认真调查,此地块面积为5367.5平方米,结合村委会提出的申请,提出由村两委班子会议进行研究确定是否发放这部分动迁补偿款以及如何发放事宜。”——这明显是不负责任的态度。
本人承包地有《耕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法院《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证明。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及《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承包土地被征用,承包者本应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补偿,镇里却迟迟不给兑现?难道相关部门无视《耕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存在,公然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视法律规定而不顾就没人管吗?
恳请您在百忙中抽出时间,主持公道,为弱者指出一条明路吧?!我们全家谢谢您啦!!!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守法农民(辽宁-辽阳)
提问时间:2010-12-13 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