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3月1日立案,5月28日开庭,竟然又在11月18日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电话通知我11月23日开庭
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法院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1、如法院自行收集证据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可以不予质证。
2、法院有权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3)法定情形下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收集的证据:
a、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c、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积极应对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