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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3月1日立案,5月28日开庭,竟然又在11月18日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电话通知我11月23日开庭

法院在3月1日立案,5月28日开庭,竟然又在11月18日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电话通知我11月23日开庭 法院在3月1日立案,5月28日开庭,竟然又在(八九个月后)11月18日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电话通知我11月23日开庭对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质证。我该怎么办?我可以以超过举证时限和法院无人申请自行举证,不予质证吗?我以开庭程序不合法,不予质证,可以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qE7947(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0-12-12 08:58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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