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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问题

离婚案件的问题 我和我老婆的离婚案件判了,其中最主要内容的是 我(被告)支付9万元给我老婆(原告),我得到共同所有的房子的所有权,这9万元分11期支付,第一期支付4.5万元,之后每期(月)支付4000元,最后一个期(月)支付1000,第一期支付的日期期限是2011年2月15日之前,我想问的就是,如果到了2011年2月15日,被告不能支付第一期的款项45000,或者只支付了其中的一部分,比如,被告只支付了一万元,还有3.5万元未支付,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怎样处理?


按照一般的做法,就是法院  会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而如果被告并没有什么财产可以被执行,那法院一般会怎样做?   会执行被告的房产吗?   如果会执行被告的房产,意思是不是就是把被告的房子拿去拍卖,直至拍卖出去为止?    那再如果,最后房子拍卖得了50000元,那是不是这5万元都要全部支付给原告,而被告一分不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gh07(广东-佛山)
提问时间:2010-12-10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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