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已挂靠公司的客运车辆换成新车后是否还要第二次交挂靠费?
已挂靠公司的客运车辆换成新车后是否还要第二次交挂靠费? 尊敬的律师们:
你们好!
我们是重庆忠县官坝镇,官坝至丰收的短途客车,隶属于忠县短途客运启圆公司,2010年11月9日,在启圆公司和忠县运输管理所都承诺提前报废车辆,再购买新客车可以增座为17座为前提下,启圆公司强制我们六台车提前两年报废了,并规定我们必须把购车款打到公司帐上,由公司到贵阳统一购买17座的新客车,否则不予上户,在此过程,启圆公司强制收取我们每台车2万元的二次挂靠费和1000元的关系活动费(说是拿去活动运管所,给我们短途客车上17座)。而现在新车买回来后,一方面,运管所不给增座,理由是:1、长途客车车主到运管所说我们短途客车和长途客车争客,(而事实上是长途客车长期抢装我们短途客车的客源,当地政府和交委都多次出面调解此事,并双方达成协议,长途客车不能装我们短途客源,因此,我们短途客车核定多少座位与长途客车并没有冲突,只可能运管所某些人和长途客车车主之间可能存在猫腻,而故意这么说而已。)2、启圆公司在我们六家换车之前,没经过运管所同意,私自增加车辆,因此,要求我们六家每两辆合并成一辆,也就是说,三个车上17座,三个车上10座,17座的车主的给10座的车主补偿8000元。另一方面,启圆公司作为此事端的罪魁祸首,对此事却置之不理,不闻不问,拒不退还收取我们每台车2万1的好处费,致使我们至今无法营运,没法生活!!!
因此,我们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诚望能给予我们指点和帮助。
1、启圆公司强制收取我们每台车2万元的二次挂靠费和1000元的关系活动费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以及我们今后如何挂靠公司?
2、启圆公司不经运管所同意,私自增加车辆,造成现在合并车辆而补偿10座客车车主的费用,是否该17座的客车车主支付?试问17座的客车车主何罪之有?
3、启圆公司这种强取豪夺的做法是否是有失公平,是否有霸王之嫌?是否有相关的部门能给予制止和处罚?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newjm(重庆)
提问时间:2010-12-10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