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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

我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我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我叫骆菊芬。女,1945年10月5日生。农民,家住盐城射阳县长荡镇三中村7组。
我想求助你们帮我申申冤。把那些丑恶的东西暴暴光。只为让他们不再害人。不再有人被他们害。
2008年6月10日晚10点40分。我大儿子王建和上夜班步行到单位大门前过马路时被于利民驾驶车主为孙国兵的车号为苏JB4836由东往西行驶的中型厢式货车撞上,经120抢救无效当日身亡。现场勘查肇事车辆刹车痕迹32米多。初步结论为肇事车辆严重超速。
6月11日下午我得知大儿子出事的消息。6月12日一早赶到交警大队。射阳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一唐姓副中队长和一李姓处理员接待我们。做了相关笔录。最后该副中队长说:“事情已经发生了,只有面对现实。眼下最要紧的是,要把肇事车辆保全起来。这样以后不管赔偿是否顺利,对受害方而言,至少有一台车子在手。保全要到法院申请,具体涉及到法律层面的事情,我们交警部门也不是特别清楚的,你们家有必要请一个专业人士来处理。要不这样吧,我一个朋友是律师,介绍给你们家。”
经该副中队长介绍,6月13日我们找到合兴法律服务所一所谓“律师”张宏利。大体了解了下案情后,她让我们交了2000元,说是保全费用。
6月14日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为于利民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且行驶过程中观察疏忽,以致临事措施不及。负主要责任。行人王建和横过道路未能确定安全后通过。负次要责任。
该认定书明显偷换概念,把刹车痕迹足有32米之多的严重超速说成夜间行驶未降低车速。接收到该认定书后,我们马上找到张宏利咨询是否要申请复核。张一口回答:“认定书不影响赔偿。到盐城申请复核又需要好几天时间,费时又费力,反正又不影响赔偿,这认定书不用管了。”
实际事故地点的射海线为双向六车道,出事的确切位置是从南往北数第五车道,也就是北侧的第二车道。事故地点以东100多米有一座高出地平线的公路桥。刹了32米多撞上行人才刹住的机动车,车速至少应在100迈以上。射海线根本不是高速公路,这样的车速属严重超速本应无异议。行人从第一车道走到第五车道需要一定的时间。人在遇到突发状况时大脑会出现5到6秒的无反应期。按车速每小时100公里换算就是27.7米/秒。由此完全可以认定,行人在过道前,车辆并未出现在视野范围之内,作为一个正常人,一个正常的思维反应,此时过马路应该是安全的。
而张宏利的话好似定心丸,我们对交警大队的这份认定书就不再有异议了。6月16日张宏利到射阳法院申请了车辆保全,保全标的额为5万元,方式为查封。同日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不予调解)通知书。
在没有正式委托张宏利前,张宏利反复强调:“赔偿额按国家法律规定,少了不能再少,低于34万,你们家不能松口,而且必须是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不能打欠条找担保之类的,不能把交通肇事案件搞成债务纠纷。”当时听了张宏利这席话,我们倍感欣慰,好人啊。现在看来,这就是她的一个策略,车主孙国兵并非单位,作为个人,在保险公司理赔款没有到位的情况下,短时间内是很难凑齐34万现金的。不认欠条不认担保,从客观上私了的途径已被堵死。私了谈不成,自然还是找到了张宏利,那生意不就来了?
果不其然,与肇事方私了最终没谈拢。当然这也与另一个人有关,我大儿子所谓的“继母”顾杏林听说我大儿子出事了,厚颜无耻地来认儿子了,捧出我同王中富的离婚判决书以及她与王中富的结婚证作为证据对我大儿子的死亡赔偿金提出要求。肇事方也因为顾的出现,在处事故的态度上发生了180度大转变,很不积极。
我的家庭背景是,1986年我和王中富离婚,法院判决大儿子随父,小儿子随母。当年大儿子16岁,小儿子8岁。88年春节过后我考虑到大儿子的户口安置,一狠心将大儿子按照判决送给父亲王中富,王中富根本就没有把儿子领进家门,而直接送到了他单位化肥厂的集体工人宿舍。超初大儿子只有靠东家给一口,西家给一碗过日子。王中富往宿舍一送就不闻不问了。好心的厂领导看在眼里,给我大儿子在化肥厂包装车间安排了一个工作,一个十几岁的孩子每天要和100斤的化肥袋打起了交道,从此我大儿子便开始做起了临工
其实在我大儿子刚出生不久,王中富就因为进城工作,思想发生变化,嫌弃我是农村妇女没文化没有共同语言,和我闹起了离婚。到小儿子出生几个月,王中富把房子都拆掉了,我们母子三人只好搬到了外婆家。离婚官司一打就是十多年,终于在1986年还是离了婚。
1996年,王中富因病去世,当时他们夫妻固定资产就有两套住房一座加油站。王中富死后,顾杏林出示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因长年经营不善外债高筑,属于他的那份资产用于偿还债务,与前妻所生两子无法继承。老实本份的大儿子和当年十几岁的小儿子对此毫无办法。叔叔姑姑舅舅姨娘,没人站出来为兄弟俩讨个公道。我大儿子至死38岁也没能成家。
现在我大儿子不在了,顾杏林跳出来认儿子了。我们把这些情况告诉张宏利,张宏利拍着胸脯说,顾杏林出现没什么的,一点不可怕,只要村委会出个证明就可以了。看着张宏利把握十足的样子,我们就更相信她了。
在车辆保全申请之后,张宏利就建议我们起诉走民庭,不走刑庭。她说:“刑庭都是按条条框框的,法官没有多少自由裁量权,而走民庭,同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还可以更好地促成经济赔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比较大,而且我在民庭的关系还比较硬。”
在谈到代理费时,张宏利说:“代理费国家没有标准,只要在40%的范围内都是合理的。考虑到你们家的实际困难,少了不能再少了,就5%吧,这5%一部分要上交所里,一部分要到法院疏通关系,还有材料打印费用啊之类的,可以说是最低收费了。”
7月8日张宏利突然打来电话说,肇事车辆被车主领走了,叫我到交警大队要娘家:“是谁放的,是谁让放的,就让老奶奶一把眼泪一把鼻涕地闹,交警大队如果说是法院让放的,你们再到法院闹。目前我不便于出面,开庭时我才好出面。”在法院我哭得死去活来,射阳法院立案庭周来清庭长解释说:“肇事车辆属营运车辆,你们保全的方式是查封,查封就是不得变更所有权,而要让车子不被开走,保全方式应该选择扣押。你们的代理人要求的就是查封。是查封就没有理由不放车子。”而张宏利则说是周来清要求用查封的,她本来是要用扣押的,并说这都是周来清一手操办的。
经过法院和交警大队多次两头跑,车主孙国兵交了5万元押金后,法院正式出具了解除查封裁定书。解除查封后,张宏利还打电话让我们赶紧到海通看看车子在不在家里。我们到海通孙国兵家什么也没有看到,就是发现肇事车辆在家里又能怎么样呢
不久张宏利又提出:“现在既要跟被告打官司,又要跟原告打官司(她所指的被告为肇事方,原告就是顾杏林,因为顾杏林一直要求作为原告参与诉讼交通肇事案件)。后一个官司比前一个官司还复杂还难打,两个官司合并一个官司,代理费用是不是在原有5%的基础上...”经过一番讨价:“不说多少,这样吧,除原有5%之外,你们再出1万元就什么事都不用管了,什么都交给我就行了。”
到了7月17日开庭前,张宏利反复渲染顾杏林的威胁,说什么顾杏林的律师王明祥老是打电话问她案件进展情况,她什么都没说,只是告诉他等待判决。王明祥几乎天天打电话来,都是让她给打发了。还说什么顾杏林放出话来,要分得一半的赔偿金,至少也得是三分之一。期间张宏利还指示我们到盐城以及到原化肥厂家属区搞群众联名举证。现在看来这都是张宏利让我们走过场,制造假象,为下一步勾当作铺垫。
接到张宏利通知,7月17日上午9点射阳法院5号庭开庭。7月17日一早我们一家十多人就赶到射阳法院。等到9点,张宏利带我们到5号庭,一看5号庭正在另案开庭。张宏利对我们说:“怎么办呢,也不知人家要开什么时候。”掏出电话说了一通后,又对我们说:“我跟杨庭长(杨文涛,陈洋庭副庭长)商量过了,在这里等人家开完庭,也不知道要等到什么时候,这样吧,我们就到杨庭长办公室里开庭。”到了杨文涛办公室,杨文涛手挥个不停:“来这么多人干什么!办公室地方小,原被告各有一人就可以了,最多两个人,其他人都到外面去。”我小儿子对此不解问了两句,杨文涛大发雷霆:“你给我出去,你不是当事人,我有权叫你出去。”我小儿子回了句:“这是衙门吗?”杨说:“这就是衙门,这里说话就我说了算。”五妹夫向杨文涛赔不是,把我小儿子往外拉。杨文涛嘴里还在喋喋不休:“这人怎么二五八节的,不懂规矩,不晓得好丑的。”五妹夫小儿子拉到外面说:“杨庭长是张律师请来的,张律师私下里已做了大量的工作。顾杏林三次起诉,三次都被杨庭长剥夺掉了。这些情况你又不是不知道,张律师早就跟我们说过了,今天你还把杨庭长得罪了。”迫于无奈,我小儿子只好走进杨文涛办公室向他赔礼道歉。杨文涛表示:“你还年轻,不懂事,我不会跟你计较的。但开庭你还是要到外面去。”
办公室里只留下我和五妹夫关上门后,张宏利就拿出我们的材料放在桌上,什么也没说,对方代理人逐一翻审,不停地说:“这个不符合规定,那个不符合标准,这个户口有问题...”几乎是对方代理人从头到尾在找问题。完了,杨文涛叫双方当事人都出去,法官和代理人需要合议。过了一会儿,张宏利叫我进去:“精神赔偿在射阳还没有先例,法庭不支持。对方最多只同意赔31万。我当时跟他们讲的是我要问问我的当事人呢。并没有同意。现在你们家怎么看?”
好一句“我要问问我的当事人呢”。你并没有同意,不错,你是没有同意,那你反对了吗?“精神赔偿在射阳还没有先例”。那么射阳是中国的射阳还是外国的射阳?赔偿额明显低于国家相关规定。作为律师也好,法律工作者也好,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不都要求为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考虑吗!至少是不能损害吧。联系起未正式形成委托前,你反复强调,低于34万不能松口答应。现在倒好,进入诉讼程序了,31万你反而默认了。你葫芦里到底卖的是什么药啊。
再联系开庭的时间地点,7月17日上午9点射阳法院5号庭。这是几天前就确定好了的。法律是严肃的,可是确定好的时间地点怎么又会被“占用”呢?其实占用这个词不准确。应该是7月17日上午5号庭的开庭人家是正常开庭。不正常的是射阳法院陈洋庭。说穿了就是使用障眼法,造成5号庭被占用的假象,只好到法官办公室开庭,巧妙地达到了尽可能少的人参与开庭。
开完所谓的庭后,张宏利:“不同意调解,等硬判的话,可能会比调解要多2万左右,但法庭判决的时间要很长,而且不确定的因素太多,姓顾的也很难说...同意调解也就31万。我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了。你们家自己看着办吧。”
“7月24日驾驶员于利民刑事部分开庭,法官有可能不判实刑。如果赔偿款没有到位的情况下,24日你们家一定要有人到庭,要警告法官‘赔偿款没有到位,你们不能判缓刑,谁判了,出了问题谁负责。’”
7月22日张宏利在没有和我沟通的情况下,同肇事方搞成调解。我没有到场,张宏利自己签的字。事后她的解释是:“我是骆菊芬的全权代理人,我签字也就代表你骆菊芬的签字。总之我所做的都是代表你们家的意愿。”7月23日我们到张宏利办公室领赔偿款。张宏利告诉我们目前有28.8万:“你们打个收条给我,就写‘今收到赔偿款31万,代理费已付,本案已结’。”我不明白明明28.8万为什么要我们写成31万。她解释是28.8万是代理费扣除以后的数额。我小儿子说我不会写,要不你写好了,我签个名。她又不肯写,最后是五妹夫写的。
打了收条,跟张宏利要调解书,她赶紧说:“调解书还不在这里,等下我去复印一份,调解书上的赔偿额是34.2万,这其中有两万跟你们家是没有关系的,也不是你们家的钱,所以不存在损害你们利益的事情。那这两万元是怎么回事会呢,驾驶员于利民要免于刑事责任,甚至驾驶证都不吊销,那只有出钱,车主拿一万,驾驶员拿一万,这两万元是送给具体办案人员的,人家不敢直接收,从你们户头上过一下,所以这本来就不是你们家的钱。”
到银行取完钱,把索要调解书给忘记了。晚上张宏利电话到了:“你们一走,下午王明祥就到法院闹了,从杨庭长一直闹到分管副院长王院长那里。”第二天我小儿子到张宏利办公室要调解书。张说:“调解书在杨庭长那里,现在王明祥正在那里闹呢,要不我打个电话,你自己过去拿。”我小儿子点头。张当即脸一板:“为什么要往枪口上撞呢。过两天我拿给你,现在王明祥闹得凶呢。”7月29日按照张宏利的要求,我小儿子和五妹夫来到射阳法院,杨文涛拿出一份人民来信,说顾杏林闹得很凶,法院审判委员会已为此开过会了。初步意见,是让你们先拿出10万元到法院帐户上让顾杏林打官司,不拿出这10万,先前和肇事方的调解就无效了。
 “放心吧,这10万元旦不是说给顾杏林的,只是放在法院帐户里。现在奥运期间,不能有任何上访。先稳住她,你们也知道,我们法院都是站在你们立场上的,都是同情你们家的。所以不可能让顾杏林拿走一分钱。”
7月31日,我在重压之下,向法院交了4万元。8月8日张宏利又打电话要钱,说还差6万呢。到8月16日前张宏利多次打电话要钱。8月14日甚至提出,希望配合做两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我是自由职业者,杨庭长是国家公务员,不能有任何污点,所以我要把所有事情都揽过来,因此希望你们配合下我的工作,重新打个收条,以使同调解书上相一致。第二能不能去找下王明祥,叫他不要上顾杏林的当,必要时要语气要狠一些警告他。”
我当然不会答应给张宏利做伪证,同时反问她:“为什么跟肇事方打交通官司不是先让车主把钱交到法院帐户上?你说这钱拿出来没风险,为什么你就不能替我们垫一下?孙国兵是对方当事人,你都可以借他23万。”张宏利回答:“没办法,奥运期间,只能特事特办,你们不能过河拆桥。”
跟我协商无果后,张宏利一把眼泪一把鼻涕打电话给我儿子的舅舅姨丈。“我张宏利也不是好惹的,要是把我的饭碗弄砸了,我也不会善罢甘休的。”
舅舅姨丈毫无立场原则地站到她一边。8月15日以我大哥牵头开了家庭会,要我拿钱。
在内外软硬兼施下,我只有整日以泪洗面。终于8月16日被迫又拿出6万元到射阳法院的帐户里。当时,陈洋庭的张海桥庭长杨文涛副庭长以及张宏利都说,如果顾杏林15天内不起诉,这10万元马上一分不少地退还你们。颁着指头,数到15天后,9月3日打电话给张宏利。张说:“顾杏林已在9月1日起诉,案子已不在审监庭,转到了民一庭,庭长还没有具体分到哪个法官手里呢,你们等传票吧。”
《民事诉讼法》。第112和113条明确写着,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直到10月22日终于收到法院的传票,顾杏林的起诉书署的日期是8月28日。11月28日开庭没有结果,12月15日法院把我叫到射阳法院要跟我协调意思就是:不管顾杏林有理没理就向她作一部分让步,在年前早日把这事情解决了。
法院也曾到我大儿子生前的生活居住区原化肥厂家属区进行过走访调查。走访调查的结果也是顾杏林根本就没有对王建和有过任何抚养教育,有两名从老山前线下来参加过越战的老同志甚至拿自己的党性对自己的证言作保证。
现在法院不顾客观事实,硬要调解。难道这就是和谐社会?!
现在我想求助各位领导,我想问问:
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底影不影响赔偿?
第二张宏利不和我签定代理合同超标准收费以及巧立名目收费,不开正规发票甚至连收条都不给。还软硬兼施套走我十万元到法院帐户。张宏利这样的行为应不应该受到相应的惩处?
第三法院让我交十万到其帐户里有没有依据?
第四顾杏林到底该不该享受我大儿子的死亡赔偿金?
第五法院为什么硬要调解?为什么不硬判?
 
       2009年2月13日射阳法院送来传票(2009年2月20日上午9点开庭)。2月17日射阳法院又说20日开不了庭,因为传票无法送达原告。开庭时间等联系上原告再作确定。我方要求法院通知顾杏林的代理律师,法院回答顾杏林已与其代理人解除委托。直到2009年3月25日射阳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顾杏林的诉讼请求。
   现在我想咨询:
   一、法院软硬兼施套走我10万元到其帐户。法院除了返还10万元本金外,应不应该赔偿利息?
   二、我小儿子因该案久拖不决,无法脱身,因此一直没有上班工作,法院应不应该赔偿我小儿子的误工损失?
   三、我本已丧子之痛,法院还软硬兼施套走我10万元,使我本已不能承受之痛更加剧,法院应不应该赔偿我精神损失?
   恳请专业人士帮我解答,如果应该赔偿,那么又应该如何申请?如何写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重键情缘(江苏-盐城)
提问时间:2009-03-28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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