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属于政府定价吗?(合同法第63条中提及的)
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属于政府定价吗?(合同法第63条中提及的) 我于2009年按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就产权交换与当地土地储备中心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并选了所交换的安置房(但没有安置协议),但由于对方的违约,此安置房至今没有交付,2013年政府就同一拆迁标的又出台了远高于2009年的拆迁补偿标准,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按《合同法》第63条要求按2013年的标准变更2009年所签的协议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陈听雪(福建-泉州)
提问时间:2014-10-09 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