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婚姻家庭

如何维护独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如何维护独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如何维护独生子女保健及奖励经费的合法权益?
  我是十堰市武当山特区一名教师,我们夫妻于1993年领取独生子女证(孩子当年7岁),我校领有独生子女证的老师(孩子在14周岁以下),今年已开始兑现独生子女保健经费和及奖励经费(年发60元)。我申请补发经费,单位领导以子女超过14岁不能享受奖励经费为理由而拒绝。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
  我的理解是:“条例”是说只能享受“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这个年龄段的待遇,不能再多享受。并没有补充说明独生子女如今已过14周岁,没有享受此年龄段待遇的,不能再享受。
  我们的子女虽然超过14周岁,但是从未享受过任何待遇,我们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没有及时优待和奖励,如今单位开始执行国家计生政策,我们申请补发经费,我认为我们无过错?问题在——国家和特区政府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及时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难道国家政策和独生子女证是一纸空文?
  我向特区计生局反映,他们回答含糊,学校领导也不予理睬,反倒说我钻牛角尖。请问律师,我改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0年12月8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武当公正(湖北-十堰)
提问时间:2010-12-08 14:28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