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合同未到期,这样的通知书合法么?
合同未到期,这样的通知书合法么? 合同未到期,接到不续约通知书,原文如下:
你与公司所签2007 年 4 月23 日至2009年4月24日的《劳动合同》。现因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原因通知终止: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 2009 年4 月 24 日。
2、按劳动法规定你将得到经济补偿金为一个半个月 工资。
3、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将交至2009 年 4 月止.
4、以上终止意见无异议,请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问题:既然是到期不续约通知书,为什么要求“请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办理离职相关手续”,请问是否合理?我是否有权等到合同到期再走?如果公司不给我安排工作我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kaku48……(北京)
提问时间:2009-03-26 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