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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房屋滞纳金标准按千分之三是否合理?

房屋滞纳金标准按千分之三是否合理? 我们是北京的商业,按照北京商业租赁合同的行情,一般都约定金钱债务的日千分之三为违约金标准。可是当我们与欠缴租金的商户打官司时,法院有时是不支持这个违约金约定的。近期有一个案子,对方已经欠缴1年多房租,并且离场了。法院判罚的违约金竟然只有同期贷款利率。这样的话我们对违约金的约定等于是作废,对方欠缴租金我们连惩罚性的违约金法院都不支持。租户如果欠缴租金可以仅仅付贷款利率作为违约金的话岂不是纵容了租户的违约行为?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如何约定违约金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zybla……(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14-09-22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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