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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经离婚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进行更改吗?

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经离婚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进行更改吗? 我与前期2014年4月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在经双方协商后想修改房产分割条款,不知道怎么办理才有效。附上原离婚协议。(注:因男方母亲不愿意搬离协议中正在居住的这套房屋,现在男女双方协商同意把第四条修改为房产归男方和儿子共有,男方另外补偿30万元现金给女方自行购房)谢谢!

原离婚协议原文:
双方于1998年11月18日办理结婚证,因为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如下:
一、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 子女抚养:
双方婚内有一儿子,姓名:**,年龄:13岁,离婚后抚养权归男方所有,女方不支付任何费用。女方可随时探视儿子。
三、 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本田锋范轿车一辆(贵C*****)归男方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 房产分割问题:住房一套(位于贵州省遵义市*******,建筑面积132.08平方米)归女方和儿子(**)共有(重新办理产权证时明确女方为房屋产权人,儿子(**)为产权共有人。)儿子(**)为该房屋的唯一继承人。在儿子(**)未满18岁前未征得女方同意的情况下男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将该房抵押变卖。
五、 债权债务问题:男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向银行贷款购房(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剩余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由男方承担(投资咖啡厅产生债务70000.00(柒万元整)),双方无债权。女方无债务。
六、 因男方母亲年事已高,儿子(**)尚未成年,为尽量避免双方离婚后给老人及小孩带来的不良影响,男方需暂时与其母亲(***)居住在本房屋内,最迟在儿子(**)高中毕业后搬离,在此期间女方承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其搬离。男方及其母亲在此房屋内居住期间,和该房屋相关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用由男方承担。如果期间男方再婚或已有房屋须立即搬离。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本协议自遵义市红花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对于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如需添加、更改,请到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办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lwb01(贵州-遵义)
提问时间:2014-09-21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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