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合同权利救济
合同权利救济 河北A公司(买受人)与上海B公司(出卖人)系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标的物是地热换热器。双方在合同中协议“如有合同纠纷,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现上海B公司在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货款。而河北A公司现对交付货物质量规格有异议。原因是河北A公司曾就当地水质请某设计院专门设计了换热器板材标准——钛板板式,并交上海B公司要求其报价。上海B公司在报价中写明的是SMO254——实为不锈钢板式,但其价格是按钛板板式报价(钛板价格远高于不不锈钢)。双方在签订合同中约定,按河北A公司提供设计院的标准为准,并将设计院的设计要求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但由于河北A公司对专业术语不甚了解,与上海公司签订合同上写的货物名称是SMO254,误以为SMO254就是钛板。在交付后出现漏水、串水严重质量问题,经鉴定才知道交付标的物是不锈钢板式。)
请问:
1.就合同而言,合同效力如何?从A公司角度考虑是应该履行该合同,解除该合同,还是撤销该合同(欺诈或重大误解)?
2.A公司应该如何实现上述权利即应该以什么方式提出-—应诉答辩时、反诉时还是另诉时?
3协议管辖“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后,被告能否再提出反诉?
4.假设B公司在当地诉履行合同,A公司亦在当地起诉,要求解除该合同,会不会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或诉讼中止问题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ucb20……(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0-12-06 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