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请问故意造成他人溺水构成何种性质的犯罪?
请问故意造成他人溺水构成何种性质的犯罪? 9月11日下午六时许,某居委会村民A看到隔壁邻居家栽种的枣树超越了两家的界线,随即跟隔壁邻居家女主人B提出该问题,双方对讲了几句,双方未发生激烈争吵。9月12日早晨5点半左右,A去河边洗衣服,被B看到,B从家拿了钉耙悄悄从A的背后以钉耙头撞击A的头部后脑,A落水。 看到该过程的河对岸(南面)卖肉的侯师傅大声呼喊:“不能打死人呀,打死了不好吃”。B又向河中的A打了第二钉耙,打在A的前额。同时,B也落水(原因未知),B在水中骑在A身上,双手卡住A的脖子向水里摁。见此情景,侯师傅和另一个师傅大声呼喊“救命……”。河对岸的人闻声出来,一起喊“救命”,其中一人撑船向对岸过来施救,北面的群众听到呼救声也赶到河边,看到B已浮在水面,吴先生赶紧下水将两人救上岸来,上岸后A毫无意识,B神志清楚。然后其他群众赶紧将两人送镇医院抢救,后转县人民医院。经查,A后脑皮外伤,缝6针,血压偏低(低压40),呼吸衰竭,进重症监护室上呼吸机抢救;B无任何问题。当天下午,B被刑拘。入院第3天,B老公和儿子前往医院探望A,第5天,A方催款,B方送5000元人民币到医院。第7天下午,A转入普通病房。9月19日,法医给出鉴定A为轻伤(二级)。请问,行为人B构成何种性质的犯罪?可能的刑期如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jm_cc……(江苏-泰州)
提问时间:2014-09-20 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