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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企业与职工工伤纠纷

企业与职工工伤纠纷 我公司一职工下班期间遭遇交通事故住院52天后死亡,事故责任经认定全部由对方承担,我公司一直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但是我公司未在其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家属自行向社保局提出了申请并得到工亡认定结论,现在其家属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我公司为其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以及家属抚养费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我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这些所有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究竟应该作何理解?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orisl……(江西-上饶)
提问时间:2014-09-19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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