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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厂是地方国营企业,被法院于2001年4月9日宣布破产。企业破产前

我厂是地方国营企业,被法院于2001年4月9日宣布破产。企业破产前 我厂是地方国营企业,被法院于2001年4月9日宣布破产。企业破产前,企业单位没有召开职代会,工人都没签字,在不知晓的情况下企业莫名破产了。既使当年破产了,企业没有给我们任何1分钱的安置金。经过不断上访,现政府承诺安置。但安置标准按2001年那年的计算。试问,这样行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短信用户()
提问时间:2014-09-16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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