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取保候审的问题.
1、保证金是对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一种担保,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收取的保证金应当返还。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内容为: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2、《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上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后只要不违反规定,保证金退还。
保证金是保证取保候审人在取保期间的一种保证,如果案件结束后,保证金的返还需要视情况而定。
保证金需负责取保候审人在取保期间能够随传随到
请查刑法及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