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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当竞争

关于商业贿赂或者职务侵占

关于商业贿赂或者职务侵占 当事人A是一家汽车经销商的市场经理,在选择广告公司的时候选择了B所开的公司作为日常活动的合作方。A选择B的理由是:1、相较于之前一直在合作的广告公司,B的价格更优惠;2、B本身从之前合作的广告公司出来,所用的是一样的供应商,并且保证合作的质量。 在此基础上,B与A达成了某种默契,将合作金额的10%作为给A的返点,实际上,如果A拒绝B的返点,那么B也不会将这部分钱在价格上有所优惠。 请问,以上案例中,A是否属于商业受贿或者职务侵占?如有的话,又如何判断犯罪事实呢?如果可能,如何规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881518……(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4-09-04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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