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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个人向企业借款合同处罚条款咨询

个人向企业借款合同处罚条款咨询 您好!以下为个人向企业价款合同中处罚条款部分,个人感觉有点霸王条款,烦请律师能够帮忙分析一下,谢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借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4倍收取利息。
2、乙方如逾期未还款,甲方有权加收当期未还款部分利息,月利率以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直至还清当期未还款部分之日即终止。
3、乙方若于2017年8月5前以任何方式解除与兰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须还清尚余借款;同时之前所发生的借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4倍补交利息,并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10万元。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瀚海飞沙(甘肃-兰州)
提问时间:2014-08-26 10:21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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