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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农村土地纠纷

农村土地纠纷 协议书 吴珠一块地,因无路通行,须经陈忠地经过,陈忠考虑本可留屋后留一条路与其通行,但吴珠不同意走屋后的路【后面的路可以通行】吴珠一再请求要留屋前的路,请多人再三与陈忠一家商量,请求陈忠屋前留一条4米路供其通行,因陈忠屋前地场计划留做他用,无法满足吴珠提出要求,经多人做媒,陈忠考虑与吴珠叔伯兄弟关系,决定满足吴珠请求,条件如下: 1,路宽4米,长度由大路边至吴珠屋地卖给吴珠使用,【所有权属陈忠所有,吴珠只有使用权永久性】 2,陈忠留4米宽地,路由吴珠修好。 3. 吴珠出八万元人民币补给陈忠,吴珠只可修一幢房屋使用。 4. 如有他人有需要通行使用本路,路钱只可由陈忠或其子孙来收,吴珠及其子孙不得干涉,应力促其成。 5.陈忠屋后留一条路,吴珠也要留出同样宽到其尽头,条件同第4点。但陈忠不能收吴珠路钱。 

问题补充:陈忠屋后砌围墙,围墙外留了半米 ,吴珠要求留4米,陈忠不答应,吴珠就破坏围墙,还伤到人。问陈忠屋后应该留4米吗?留50公分可以吗?屋前已经有一条4米宽的路。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福到广(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14-08-22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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