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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代写遗嘱鉴定是否有效?

这样代写遗嘱鉴定是否有效? 遗嘱
姓名:张占政,男,85岁,牛永兰,女85岁,汉族,家住沙城四街张家巷,育有长子张全民,长女张宾荣,二女张秉香
我和我的老伴在立遗嘱时精神正常头脑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防止意外立遗嘱如下:
本人 :张占政,牛永兰现有房产沙中西路张家巷5号,我们故后,上述该房产在没有拆迁情况下由长子张全民与二女张秉香各继承二分之一。如拆迁后由于长女张宾荣在我们生前虐待我们老两口,故由张宾荣继承财产的十分之一,其余的财产由长子张全民与二女张秉香各继承二分之一。
                              立遗嘱人:张占政 牛永兰
                                       年  月   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17566……(河北)
提问时间:2014-08-22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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