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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生产的食品(有QS标识)工商检测不合格,零售商是否有法律责任?

厂家生产的食品(有QS标识)工商检测不合格,零售商是否有法律责任? 2010年9月7日,工商局对我经营的商店的商品(有密封包装)进行抽检(注:我经营的商店是零售商)。抽检样品送经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其中一种食品“九制低盐梅”超标,检测所给出的结论是“依据GB-14884-2003《蜜饯卫生标准》、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技术要求,上述样品所检项目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有:糖精钠、甜蜜素超标。”工商局根据检测所的结论认为我商店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的第二项:制病危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认为我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并于11月9日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我商店处3000元的罚款。

    对于工商局的罚款决定,我的观点是:第一,我销售的商品不是我生产的,且我商店又未对此商品进货后进行加工处理;第二,此商品的外包装是密封的,并含有QS标识。对此我认为我商店没有违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好比之前三鹿、蒙牛等含三聚氰胺事件是同一道理的,带有QS等标识的食品流出市场,难道是零售商的责任吗?我对此件事情也看了《食品安全法》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但上面所述的很笼统,就生产经营者来说所覆盖的范围也很广,其责任也不一样。

    对上述我商店发生的情况我不清楚有没什么法规明确规定。因此希望贵网站能给我提供法律咨询援助,我该如何处理才能保障我的合法权益。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ianhe……(广东-清远)
提问时间:2010-11-30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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