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
处罚裁量决定是否适量
处罚裁量决定是否适量 我们于2007年经注册在长江边租赁有港口岸线许可的趸船从事餐饮经营,2010年至2012年按环保局执法人员要求我们缴纳了排污费,2010年11月,行政区域内一未在省政府备案及未向社会公示的自来水取水泵设置在餐饮船舶下10米处,2013年环保局说我们排污不符合标准,影响居民生活用水取水质量,我们编制了整改方案并实施了整改继续经营,2014年8月,环保局通知我们排污不符合标准,在未经通知我们听证的前提下,经向政府专项请示和经政府研究同意环保局关闭我们的餐饮,环保局现已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我们必须关停。我们提出将认真按环保要求整改及环保认可整改后再开业经营,环保局回复不行。请问您,他们的处罚裁量决定是否适量。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程群众(湖北-荆州)
提问时间:2014-08-19 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