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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安置补助费200%赔偿的要求

关于临时安置补助费200%赔偿的要求 我是1993年汕头市新梅里旧城改造片区的被拆迁户,从被拆迁到现在已经17年,在这17年中的无奈和抗争等等真是一言难尽,就在本月16日才等到所谓的分房。我想请教如果我与开发商办清楚了分房、回迁、增购等手续后(同时原来的拆迁合同原件也会被开发商收回),还有没有权利向开发商追讨逾期17年的赔偿,也就是说按照原标准每人每月5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200%赔偿要求。有人说如果与开发商办理了回迁,也就等于放弃了追讨赔偿的权利。是这样吗?请给予指点。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被拆迁的人(广东)
提问时间:2010-11-30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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